来源:天津北方网讯
案例回顾焦先生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储值会员卡,支付健身中心1万元。焦先生本想坚持健身,没想到健身中心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停止营业,致使焦先生无法接受会员服务。焦先生无法联系健身中心,“我刚刚办的健身卡,里面还有8000多元钱,既然健身中心不再营业,就应该退钱。”焦先生的朋友李某也办理了该健身中心的会员卡,李某说:“咱就认倒霉吧,找不到人,钱也退不回来。”焦先生认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他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身中心退还原告会员卡内余额8000元。但健身中心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
健身中心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享有的相应抗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健身中心退还焦先生服务费用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焦先生与健身中心之间存在怎样的合同关系?
由于焦先生通过预先支付货币,并依约取得健身中心交付的消费凭证即会员卡,持卡人据此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健身中心的服务内容,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持续性的服务合同关系。
健身中心停业,合同如何解除?
根据上述合同的履行特点和交易惯例,双方当事人分别享有并承担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获赠服务优惠后,不能通过单方任意解除而要求退还未履行部分的价款;对于经营者而言,在取得对方支付价款后,应提供符合约定价值的服务,因此均应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健身中心停止营业,已不具备向焦先生提供消费服务的履行能力,客观上导致涉案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焦先生据此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焦先生与健身中心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当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后卡内余额应当退还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焦先生消费余额共计8000元,健身中心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法院能够确认焦先生所持卡内的上述消费余额属实。在焦先生未接受健身中心费赠送金额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健身中心全额退还卡内余额,法院予以支持。时报记者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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