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午报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店员。一天,她受顾客李某委托,用李某的会员卡积分在店内兑换了一件纯金饰品。公司发现后,查明李某的会员卡内积分畸高,有数百万消费之巨,故认为系张某与李某恶意串通,违规操作将其他顾客弃之不用的积分累计到了李某的会员卡内,然后使用该积分兑换奖品。
于是,公司以损害企业利益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满,遂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认为,该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于是,作出了相应的裁决。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庭审时,公司诉称,顾客李某的会员卡内消费金额及积分过高,6年消费近300万元,这是不可能的。该结果的出现,必然是因为店员张某违规操作,将其他顾客的积分累计进去的结果。
张某辩称,其只是按照会员卡的所有者李某的要求进行积分,这些积分都是李某或者李某的亲戚朋友所累积,并没有将其他无关客户的积分累计进去。其兑换奖品也是受到李某的委托。
李某到庭陈述称,其经常到店内购买商品,家中亲戚朋友也会使用其会员卡,因此,消费及积分很高,兑换奖品也符合公司公示出来的条件。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法官之间也存在分歧,有的主张从心证出发,有的则主张从实证出发。
主张心证的法官认为,会员卡积分畸高,不符合个人正常消费的能力或情节,具有明显的不合理处,且店员张某与顾客李某认识长达五六年之久,关系密切,故足以认定积分异常。店员张某的行为显然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问题。
主张实证的法官认为,本案事实上确实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但是,法院是注重证据的地方,现在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某将其他顾客的积分累计到李某的会员卡内,仅凭怀疑还不足以对张某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如果公司要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还应当提供张某违规积分的更进一步的证据,如视频、录音、证人等。
12月9日,法院经多番评议,仍然从案件细节和从心证出发,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张某不能合理说明积分形成原因,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法官提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一些新的启示。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商家都向顾客发行会员卡。顾客使用会员卡购物,可以享受折扣、积分兑换礼品等权益。但是,一些顾客往往因赶时间、手续复杂等原因,放弃积分。而这些被放弃的积分并没有就此消失,有时候又悄悄地流进了店员自己的会员卡或者店员亲戚、朋友的会员卡里。
店员的这种行为,让“无主积分”化零为整,也使原本无足轻重的少许积分,经日积月累变成可以兑换一件价值不菲的礼品的东西。这对于放弃积分的客户而言可能不算什么,但它打乱了商家原来的设计和构想,使商家对店员通过上述手段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产生异议和抵触。
审理本案的法官提示劳动者,即便是将他人弃之不用的积分累计入会员卡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像张某这样因违规积分而失业是得不偿失的。在职场中,一定要小心慎行,千万不能踩规章制度的红线使自己的名誉蒙尘。当然,如果有一些店员并没有进行违规操作,正常为客户积分,就不用担心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不过,真实案件不是电视剧,案件中没有对品行的背书或者旁白。要对一个人的品德作出否定评价,一定会建立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心证也是要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的。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则始终是: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错怪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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